一、 定義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人員到用工單位從事用工單位安排的工作內容,由用工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進行組織、指揮、監督和管理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務外包
勞務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義叫“承攬”,外包承攬是屬法律定義的一種經營形式,是指企業將公司內的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內容發包給相關的機構,由其自行安排人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職能工作內容。
二、 相同點
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共同之處是,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
三、 區別
3.1 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
3.2 勞務外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實體;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設立的法人實體。
3.3 勞動者管理的責任主體不同。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發包企業對勞務外包單位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由勞務外包單位自己安排確定;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進行勞動。
3.4 勞務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勞務外包單位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勞務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時間和費用標準,根據約定派遣的人數結算費用,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人”。或者說,勞務外包下,發包方買的是“勞務”,而勞務派遣下,用工單位買的是“勞動力”。
3.5 違法的后果不同。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按雙方合同承擔權利義務,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員工基本上不承擔責任;勞務派遣中,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 法律風險及適用法規
4.1 勞務派遣
4.1.1 勞務派遣存在的法律風險。(1)勞動關系不清晰。勞務型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用人單位不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勞動關系和工作崗位分別屬于兩家單位的情況。(2)工資支付不透明。由于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和工作崗位分屬兩家,出現部分勞務型企業隨意克扣工資,不按月發放工資、不按規定結付加班工資等情況,勞動者的權益受侵害后責任主體不明確。(3)社會保險不參加。勞務型公司不為勞務人員辦理參保手續,不繳納社保費,或者是讓勞務人員自己承擔繳納全部的社保費。(4)可承接崗位有限制。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輔助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為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在該崗位上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可由被派遣的勞動者替代工作。
4.1.2 勞務派遣適用的法律條文。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4) 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四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4.2 勞務外包
4.2.1 勞務外包存在的法律風險:(1) 外包范圍和價格確定不合理,承包方選擇不當,可能導致企業遭受損失。(2)勞務外包監控不嚴、服務質量低劣,可能導致企業難以發揮勞務外包的優勢。(3)勞務外包存在商業賄賂等舞弊行為,可能導致企業相關人員涉案。(4)發包企業對承包方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2.2 勞務外包使用的法律條文。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勞動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五、 企業用工注意事項
5.1 合同名稱上必須明確說明是勞務外包合同還是勞務派遣合同。
5.2 明確合同的標的以及結算方式,合同的標的是“事”還是“人”,費用結算方式是工作量還是服務時間。
5.3 明確對勞動者的管理責任主體。勞務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勞務承承包單位遵守發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規章制度;但是要說明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內容安排由承包單位自己負責。 勞務派遣合同中,用工單位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派遣協議中,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5.4 約定稅收財務處理。在勞務外包合同中,說明勞務費用稅收的處理,可以約定企業支付的費用是含稅價,要求承包單位提供發票。 勞務派遣合同中說明,勞動者的工資稅收由勞動者自己負擔,與企業派遣費用的結算可以約定稅收及發票處理。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企業勞務外包最好是找法人實體作為承包單位,以減少風險。
六、 結論
基于勞務外包中的員工并不是企業自己的員工,因此,對于這些人員,企業無須承擔勞動法上用人單位的義務(如:簽定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工資等),企業只需按照外包合同的約定對外包公司承擔相應的合同法上的義務即可。如此一來,企業既實現了滿足自己用工需求的目的,又大大規避了勞動法上的風險。因此建議企業合理利用業務外包的經營策略以整合企業外部優秀資源,規避用工法律風險。
七、 具體工種分析
7.1 清潔工特點
清潔工即清潔工人,指那些負責清潔地方的工人,職務包括打掃、收集垃圾送到指定收集處等。與用人單位的主要工作或者主要經營活動聯系不大, 崗位要求低, 變動頻繁, 工作時間不是每天八小時制。
鑒于清潔工特點從不同用工形式分析:
1. 勞務派遣
優點:方便管理,控制用工成本,規避經濟補償金。
缺點:穩定性差、不便于用工規模控制,與派遣單位的連帶責任。
2. 勞務外包
優點:企業無需承擔保險、經濟補償等風險,規避勞動糾紛。
缺點:沒有對保潔人員形成直接管理,企業相關信息安全風險。
建議:清潔工可采用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制或勞務外包。
7.2 文秘特點
掌管文書并協助機關或部門負責人處理日常工作的人員。掌握企業信息量比較大,崗位要求不高,工作內容是為部門工作提供協助。
鑒于清潔工特點從不同用工形式分析:
1.勞務派遣
優點:方便管理,保密性好,規避經濟補償金。
缺點:六個月的期限,穩定性差,與派遣單位的連帶責任。
2. 勞務外包
優點:企業無需承擔保險、經濟補償等風險,規避勞動糾紛。
缺點:沒有對相關人員形成直接管理,企業相關信息安全風險。
建議:清潔工可采用全日制勞動合同制。
7.3 保安
同清潔工
7.4 前臺
同文秘